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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

(一)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。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,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。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荒漠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,并发布相关信息。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。

(二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。制定全省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,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,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(包括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、药用林、竹林、特种用途林)培育,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,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造林绿化工作。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。承担全省花卉管理工作。承担河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
(三)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、监督管理责任。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,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、运输,组织、指导林地、林权管理,组织开展林权登记、发证工作,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,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、占用的初审工作,管理国有林场(苗圃)的国有森林资源,承担国有林场(苗圃)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核工作。

(四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。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,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小区、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,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,组织、协调有关国际《湿地公约》的履约工作。

(五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。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、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,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,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,组织、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,组织、协调有关《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》的履约工作。

(六)组织、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名录,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,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承担全省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树种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。

(七)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。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指导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,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,组织、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。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。

(八)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。拟订全省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。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,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,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。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,组织、协调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工作。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。指导国有林场(苗圃)、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。

(九)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省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。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,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,组织指导全省林产品质量监督。指导山区综合开发。

(十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防扑火工作,承担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。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,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,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,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。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、检疫工作。

(十一)参与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、金融、价格、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,组织、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。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,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,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,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,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、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;按照规定权限,审批、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。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。

(十二)组织、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、教育和外事工作,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。

(十三)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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